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用房管理的通知(19980219)
时间:1998-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高检发装字[1998]5号
颁布日期:19980219 实施日期:1998021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为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应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就地方检察机关办案用房设置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办案用房的设置 1、审讯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室内安装隐蔽性的监控设施,附以监控室,对讯问情况秘密监控; 2、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 3、接待室:用于接待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 4、音像资料室:用于音像资料的编辑和复制; 5、文书复印室:用于案件证据及有关诉讼文书的复制。 二、办案用房的管理 1、为适应工作需要,已经设置办案用房的,要依据本通知精神予以规范,没有办案用房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15号)精神,主动商请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列入各地基建计划,及早解决。 2、严格依法配备办案用房的设施。除审讯室可以安装监控设备以外,其他办案用房不得安装监控设备。要把机关安全保卫的监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严格区分开来。 3、制订办案用房使用规则,依法使用,严格管理。审讯室只能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其他办案用房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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