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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对广东省高院[199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对广东省高院[1997]粤高法行请字第3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80218)

[1998]行他字第4号

颁布日期:19980218  实施日期:199802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行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林秀向对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林秀向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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