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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1213)

法民发[1989]38号

颁布日期:19891213  实施日期:198912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9年12月13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