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124)
时间:1989-01-01 00:00 来源:最高法院研究室 作者:最高法院研究室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890124 实施日期:19890124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