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19760427)
时间:1976-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76]法民字第5号
颁布日期:19760427 实施日期:197604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