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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的函(19750917)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的函(19750917)

[75]法办司字第40号

颁布日期:19750917  实施日期:197509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一文转发给你们,望转所属执行。(抄:外交部领事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
  (75)领认文字第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据我驻古巴大使馆告,关于办理侨汇的手续问题,古方银行已通知中华总会馆:华侨办理汇款手续,只需古巴司法部门区级法院出证明即可。国内侨眷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请你处将上述规定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197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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