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1975031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19750315)



颁布日期:19750315  实施日期:1975031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望转知所属办理公证的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
  (1975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美国驻华联络处的正式通知,今后中国公民在香港的美国总领事馆为申请入美签证所需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等各种公证文件,都不必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即可使用。
  凡欲在美国境内谋职、升学所需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为进行法院诉讼所需和用于其他法律目的的各种公证文件,仍需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今后凡欲申办美联处认证的公证文件,均请附函说明作何用途。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