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19750204)
时间:197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750204 实施日期:197502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附: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并各驻外使馆、驻美国联络处: 你省民政发字(1974)72号函悉。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1975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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