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实施
时间:2010-01-01 00:00 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 作者: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财建[2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108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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