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905)
时间:2008-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外交部 作者:公安部、 外交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境[2008]2204号
颁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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