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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01号——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20080521)

公安部令第101号——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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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01号

颁布日期:20080521  实施日期:20080521  颁布单位:公安部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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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