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0110)
时间:2008-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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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10 颁布单位:公安部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9·4硝酸铵”专案涉案单位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非法销售、购买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没收的硝酸铵和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可以转让有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公安部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