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通知(200709
时间:2007-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作者: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国质检监联[2007]450号
颁布日期:20070928 实施日期:200709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从源头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附件1)开展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的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具体实施对自行车生产企业的企业代码发放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依据《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工作,对生产企业免费发放企业代码。2007年10月20日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组织各地分支机构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自行车生产企业可以开始申请企业代码等相关工作。 三、2007年12月1日起,自行车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并印制统一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附件2)。在流通环节,由销售企业负责填写《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对购买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及车辆编码等相关自行车信息予以登记,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建立和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强化对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生产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