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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90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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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运发[2007]357号

颁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颁布单位: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到2007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标本兼治。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
  突出重点。各部门、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地区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保证实现本省、区、市各项整治目标。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地、市各项整治指标。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区)各项整治指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商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地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公安部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农业部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卫生部负责制订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总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质检总局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加强进出口猪肉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对出口猪肉原料基地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出口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出口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全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商务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高法院、高检院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司局级干部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选派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各地要明确市、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猪肉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的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完善法规,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部门加快制定部门规章,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重要的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推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修订稿)等相关法规尽快出台。对专项整治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突出问题,协调高法院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确保依法行政。
  (三)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四)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各部门、各地区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六)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五、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9月上旬,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商务、质检、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统、本地区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各地区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各部门、各地区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12月3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六、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了解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和相应措施,适时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
  (二)信息通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以后,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每周五15:00之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格式见附件2)。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
  (三)统计报送制度。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每旬汇总填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并报定量统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每月10号、20号、30号15:00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新闻发布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宣传整治成效。
  附件:1、猪肉质量安全整治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格式)
  2、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格式)
  3、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格式)
  4、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报表(格式)
  附件1: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
  (第  期)
  二00七年 月  日
  附件2: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
  (养殖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农业部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
  (屠宰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商务部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
  (肉食品加工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质检总局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
  (流通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工商总局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
  (消费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卫生部                   二00七年 月  日
  附件3: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
  (养殖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农业部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
  (屠宰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商务部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
  (肉食品加工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质检总局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
  (流通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工商总局                  二00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
  (消费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卫生部                  二00七年 月 日
  附件4: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报表
  报送部门:                               时间:
  

  ┌────┬──┬──┬────────────────────┬──┬──┬──┐
  │ 省份 │检查│出动│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吊销│整治│
  │    │企业│执法├─────┬────────┬─────┤无证│证(│重点│
  │    │、单│人员│违法行为查│立案查处具体情况│10万元以│(照│照)│区域│
  │    │位(│(人│ 处情况 │        │ 上大案 │)企│企业│(个│
  │    │家)│次)├──┬──┼──┬──┬──┼──┬──┤业(│(家│ ) │
  │    │  │  │查处│涉及│立案│移送│逮捕│查处│涉及│家)│ ) │  │
  │    │  │  │案件│总货│查处│司法│人员│案件│货值│  │  │  │
  │    │  │  │(起│值金│(起│机关│(人│(起│金额│  │  │  │
  │    │  │  │ ) │额(│ ) │(起│ ) │ ) │(万│  │  │  │
  │    │  │  │  │万元│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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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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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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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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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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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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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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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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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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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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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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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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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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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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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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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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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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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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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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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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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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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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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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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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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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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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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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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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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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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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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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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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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