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727)
时间:2007-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治[2007]270号
颁布日期:20070727 实施日期:2007072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单位正常的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并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要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从事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民警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轮训,使其熟练掌握、准确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使有关行业、系统和单位积极配合并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规定》。 二、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单位治安稳定 《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分工、具体事项、程序方法和治安隐患的界定及督促整改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细化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和标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防止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同时,要自觉地把对单位的指导、服务工作融入监督检查执法活动中,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要把监督检查与单位自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单位”等多种形式,指导单位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建立经常性的自查制度,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改进和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和设施,为《规定》的执行创造良好环境。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研究,用典型案例引导单位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三、以贯彻执行《条例》和《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改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条例》和《规定》的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派出所在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分工,细化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建立完善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问责有人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梳理研究,建立健全对单位内部治安情况的分析研判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要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把监督检查的各项具体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考评范围,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水平。 四、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中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2006年2月20日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通字 [2006]21号)执行。 《规定》涉及的《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复查意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式样见附件)。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使用法律文书的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和正确制作法律文书,不断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贯彻实施《规定》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 (式样) 2.《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式样) 3.《复查意见告知书》(式样)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复查单位,一份附卷。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