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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0301)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1号

颁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 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安部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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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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