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1130)
时间:2006-01-01 00:00 来源:农业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 作者:农业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农明字[2006]第117号
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61130 颁布单位:农业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渔业、畜牧兽医)厅(委、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国家先后颁布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但也要看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个别地区问题仍较突出。今年9月中旬以来,上海、河北等地相继发生猪肉中“瘦肉精”致人中毒、鸭蛋中含有“苏丹红”、大菱鲆(俗称多宝鱼)中含有硝基呋喃类违禁药品等事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当前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到工作措施有力、事件查处坚决、监督管理有效。 二、严格监控农产品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国农产品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管理力量薄弱。各地要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科学生产水平,降低风险。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生产记录、开展产品检测及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力度。加大标准推广力度,建立种养殖标准化体系,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积极发展有机农产品。加强产地产品检测,积极探索基地准出、场地挂钩制度,建立产销区对接机制,规范生产环节的管理,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 三、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市场准入是保证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健康消费的重点关口。各地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溯源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的,含有农药、兽药、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国家有关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销售,并依法追究非法经销的企业和个人。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自律,健全进货档案,加强质量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抽查检测和报告制度;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企业。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销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当前,有害化学物质,违禁农药、兽药仍然是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苏丹红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氯霉素、硝基呋喃等类药是食品动物禁用的人用药。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净化源头,规范流通,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防止进入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进一步严格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集中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采取积极措施,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形成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妥善处理。 六、依法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公开政府监管信息是推进政治文明,确保公众充分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各地农业部门要落实法律规定,加强农产品的监督抽查,扩大农产品例行监测范围,及时分析、评估监测结果,发布监测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过程中,要立足于维护消费安全和促进产业发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七、集中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查。要把蔬菜水果中的高毒有机磷农药、猪肉中的“瘦肉精”、禽蛋中的“苏丹红”、大菱鲆中的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及孔雀石绿残留检测作为重点。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查处;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八、强化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各级农业、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发[2004]23号文件的部署,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进一步发挥监管合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 农业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