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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又非法吸食、注射盐酸丁丙诺啡舐下含片的人员可否劳动教养的批复(20060829)

公安部关于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又非法吸食、注射盐酸丁丙诺啡舐下含片的人员可否劳动教养的批复(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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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2006]4号

颁布日期:20060829  实施日期:20060829  颁布单位:公安部

  重庆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因吸食阿片类毒品被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后滥用盐酸丁丙诺啡舐下含片的人员是否可以劳动教养的请示》(渝公法[2006]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已将丁丙诺啡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对因吸毒(包括吸食或注射阿片类毒品)被强制戒毒后,又非法吸食、注射盐酸丁丙诺啡舐下含片的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公安部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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