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20060728)
时间:2006-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2006]3号
颁布日期:20060728 实施日期:200607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 公安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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