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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20060728)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200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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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2006]3号

颁布日期:20060728  实施日期:200607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
  公安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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