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关于对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1219)

公安部关于对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1219)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2005]5号

颁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19  颁布单位:公安部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05]6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其上岗资格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签发。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的行政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批复等,可视为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三、关于品种限制。凡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修正版的剧毒化学品,均可凭《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购买。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