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的通知(20051208)
时间:2005-01-01 00:00 来源:铁道部、 公安部 作者:铁道部、 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铁公安函[2005]938号
颁布日期:20051208 实施日期:20051208 颁布单位:铁道部、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2006年,部分城市将改烟花爆竹禁放为限放,由此引发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坐火车的问题将会增多。为了有效防止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火灾、爆炸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铁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与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铁道部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为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危害,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和列车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三、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拒绝其进站上车。 五、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放置或者遗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保护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广大旅客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同各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决保护并给予表彰奖励。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