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时是否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问题的批复(20050614)
时间:2005-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2005]2号
颁布日期:20050614 实施日期:20050614 颁布单位:公安部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中如何行使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权问题的请示》(辽公法[2005]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六条等法律的规定,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案件移交呈报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公安部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