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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当事人未领回吊扣期满的驾驶证继续驾驶机动车是否可按无证驾驶处理的批复(20030822)

公安部关于对当事人未领回吊扣期满的驾驶证继续驾驶机动车是否可按无证驾驶处理的批复(200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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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822  实施日期:20030822  颁布单位: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当事人在未按时领回吊扣期满的驾驶证情况下继续驾驶机动车是否可按无证驾驶处理的请示》(浙公请[2003]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驾驶证被吊扣期满后,在三个月内未领取或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未领取驾驶证,在此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视为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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