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20030727)
时间:2003-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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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727 实施日期:2003072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车管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的请示》(皖公办[2003]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车辆管理所作出的机动车登记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车辆管理所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