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0701)
时间:2003-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作者: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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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颁布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编号:CCCF-XSRK-OO7:2003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规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已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已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 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规则规定。 6.14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 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已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9.1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申请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消防应急灯具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环境应整洁。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三条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主要性能和主电路部分必须相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其分型产品。 1 标志灯面版图型文字不同; 2 外形、尺寸不同(功率、电池、电路等相同); 3 安装方式不同(如吊装、嵌入等); 4 其它不至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如电路局部更改、更换个别不影响产品性能指标的电器元件等)。 第四条 通过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如更换电池应重新申请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第五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第六条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使用的统一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产品明显位置。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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