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20030210)已失效
时间:2003-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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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20030210 实施日期:20030301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月2日批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修改内容) a.第2章中增加以下引用标准,“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b.“表1车辆外廓尺寸限值”更改为:
1)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除外。2)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高度限值为4.2m。3)低平板车及运输集装箱单箱长度大于“40英尺”的超长框架式集装箱车除外。半挂车长度限值为13m;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除外,但总长度仍不得超过16.5m。4)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车组长度限值为12m,高度限值为3.5m。 c.3.6条最后补充以下条文,“注:对于半挂汽车列车和全挂汽车列车,其比功率为牵引车标定功率与列车总质量之比。” d.7.2.5条后增加: “7.2.6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都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的宽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不小于0.1m2。汽车列车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侧面也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其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应不小于0.2m2。 7.2.7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 e.11.13.1改用新条文: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11567.1的要求。” f.11.13.2改用新条文: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GB11567.2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