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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0128)已失效

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0128)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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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03]17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20030128  实施日期:200301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发生事故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02]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因此,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公安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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