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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和管辖问题的批复(20020523)

公安部关于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和管辖问题的批复(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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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20523  实施日期:20020523  颁布单位:公安部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公(通)[2002]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不得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58号)的精神,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队)依法查处。其中,对在乡村公路(《公路法》规定的乡道)上打场、晒粮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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