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复(20011227)已失效
时间:200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2001]219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11227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广西海事部门救险、指挥车辆能否安装特种车辆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请示》(桂公交管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的有关规定,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不属于特种车辆范围,因此,不同意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