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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复(20011227)已失效

关于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复(20011227)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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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01]219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11227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广西海事部门救险、指挥车辆能否安装特种车辆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请示》(桂公交管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的有关规定,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不属于特种车辆范围,因此,不同意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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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