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0910)
时间:200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2001]74号
颁布日期:20010910 实施日期:20010910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6月4日,公安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要求以雷管编号为基础,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在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计算机管理,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管理责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民用爆炸物品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这一系统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对民用爆炸物品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常性规范化管理,大大减轻手工作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高度重视和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等不靠,尽快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规划,确保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手段尽快为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决定将系统建设工作纳入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作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说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需要投入的经费及产生的社会效益,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并选拔、确定有一定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民警具体负责系统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建立健全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系统信息采集、更新、维护和使用工作,及时发现、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三、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系统建设按期完成。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机关治安、信息通信、装备财务等多个部门。为确保系统建设按期完成,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治安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理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的管理档案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记录,并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将此类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通信部门要保证各级公安专网的畅通,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的传递(一时无法连通的,可采取报送IC卡或光盘的方式定期上报信息);装备财务部门必须在2001年10月15日前,按照公安部确定的硬件配置标准(见附件二),为治安部门配齐系统建设所需的全部计算机硬件设备,并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的经费及必要的办公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并配合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研制单位,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软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计划由部治安管理局另行通知。 四、加强指导,主动协调,确保雷管编号和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雷管编号工作是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采集的重要源头。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公通字〔2001〕36号文件的要求,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开展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雷管生产企业尽快启动雷管编号工作,确保雷管编号及其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建立雷管编号信息采集系统;县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雷管使用单位建立雷管编号登记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使用IC卡及时采集雷管编号信息,所需IC卡由公安部负责统一初始化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向公安部申购,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事权分工制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为完成雷管编号及信息采集工作所需计算机硬件配置标准及软件参考报价见附件三。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二、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四、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主要工作环节及任务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一、工作、保障机制 (一)系统安全管理 对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应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卡》。人员调动或因其他原因离开该岗位时,应及时收回管理卡,并在系统中注销该人员管理卡号。 (二)环境安全管理 省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小型计算机对温度、湿度、电源的要求,对机房进行改造。为了数据安全,地(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应尽量保证专用,并放置在安全的环境中。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三)运行管理 为使各级公安机关能及时更新、查询各种数据,省级公安机关的小型计算机、WEB查询服务器应保证24小时开机,并使其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为使地(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数据库中的数据及时得到更新,联网的计算机每天应保证在工作时间(8小时)开机,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时无法实现联网的计算机,每周至少应向上级公安机关上报和下载一次数据。 (四)网络(线路)保障 对于具备数据专网的公安机关,应保障线路畅通;对于通过公安专线拨号联网的计算机,通信部门应协调专线使用时段,力争每天能安排不少于15分钟的时间与上级公安机关通信,以便数据得到及时更新与维护。 (五)维护人员保障 为使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级公安机关应至少安排一名精通计算机的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二、涉爆单位、人员信息的采集 为使各级公安机关掌握最新的涉爆单位和涉爆人员信息,各级公安机关的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应将辖区内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基本情况,新增、变更情况及涉爆案件、涉爆事故等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数据库中。 三、日常维护 (一)日常备份 系统维护人员应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建议每天进行增量备份,一周进行一次全备份。 (二)灾难备份 有条件的地方应考虑灾难备份,即备份的数据或用于备份的计算机应远离工作的计算机。 附件二:省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地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县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附件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生产单位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销售单位、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储存单位、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单位、硬件配置标准及参考报价
附件四: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主要工作环节及任务 一、准备阶段 1.省级公安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管理思路。熟悉方式为学习文件及专题培训。 2.各级公安机关应为系统建设选派长期稳定的人员,并对其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初级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 3.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系统建设所需经费。 4.各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规定的时间内,配齐系统建设所需的各种硬件设备。 5.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上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人员培训计划。 6.省级公安机关具体落实系统培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7.公安部根据各地上报的培训计划,具体安排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计划。 8.省级公安机关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安装及人员培训。 二、实施阶段 1.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培训计划,组织本省(区、市)公安机关管理人员进行系统运行,并根据运行情况提出系统修改意见。 2.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实施计划,协助软件开发单位在各级公安机关安装、调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本省实际,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流程,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和相关办公处理。 三、运行阶段 1.各级公安机关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信息采集制度及采集流程。 2.各级公安机关逐级上报本地的信息采集形式、管理规范、传递手段、报送手段,以便上级公安机关统筹建立信息传递与监控、跟踪机制。 3.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相应的涉爆环节日常检查、监督制度,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完成所有涉爆信息的采集与汇总。 4.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过程中,整理、汇总系统修改意见,以备系统升级与优化。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