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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0706)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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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
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0706)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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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2001]1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20010706  实施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200603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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