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0529)
时间:2001-01-01 00:00 来源:卫生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经贸委、 农业 作者:卫生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卫法监发[2001]147号
颁布日期:20010529 实施日期:20010529 颁布单位:卫生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药品监管局、 总后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质量技监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经委、商委、农业(牧)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第二次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由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调动一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重点打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要求。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为依据,以保护人民健康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根据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打假专项斗争。 预期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争取在年内使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的遏制,使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使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使人民群众对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结果基本满意。 二、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范围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部署,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将重点查处制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包括肉类、食盐等产品)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加强监督管理,对养殖场病死畜(禽)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是: (一)对食品非法宣传的整顿; (二)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 (三)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对集体供餐和学生奶生产经营的整顿; (五)对婴幼儿食品和儿童食品的整顿; (六)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 (七)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 (八)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 (九)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安排,经研究,由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和总后卫生部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见附件2),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各级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部门的职责,各尽其职、各司其责。 (一)各级卫生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质检部门会同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商部门配合做好食品非法广告宣传,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等工作。 (四)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取缔私屠滥宰,并配合做好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等工作。 (六)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生猪屠宰和生肉市场的整顿。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七)药监局协助做好查禁生产销售违规添加药品的食品和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等工作。 (八)总后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部署。5月-6月,各地根据有关打假工作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具体部署有关工作,并将各地专项整治方案报协调小组备案。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11月中旬,各地根据工作计划,具体开展整治活动。 各地在整治活动中,应按月向各有关部门报告整治情况,重大案件和重大活动要及时向负责部门报告。 (三)第三阶段,巩固和总结。11月中旬至12月底,各地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机构,建立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确保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形成声势,取得成效。 (二)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坚决查处到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对大案要案的要求,坚决做到"五不放过"。 (三)加强督查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打出实效。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组建督查队伍和网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准备上报材料和沟通信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安排 附件2: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第二次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打假专项整治活动,为更好地开展食品打假联合行动,现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 组长:殷大奎(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李传卿(质检总局副局长) 成员:刘小平(工商总局消保司副司长) 姚广海(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副局长) 于康震(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吴明山(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 史宇广(药监局助理巡视员) 李春明(总后卫生部防疫局局长) 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国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二)研究、制定食品打假工作的行动方案,并部署实施; (三)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协调。 二、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卫生部。 办公室主任:赵同刚(卫生部法监司司长) 副主任:武津生(质检总局监督司副司长) 联络员:孙世平(质检总局监督司) 吴臻(工商总局消保司) 邢文凯(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秦德超(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原中波(公安部治安局) 靳松(药监局) 巩怀俊(总后卫生部) 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沟通信息工作。 主要包括: (一)联络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沟通信息; (二)汇总全国食品打假工作信息,编发《食品打假专刊》; (三)具体组织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定期通报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进展情况; (五)落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建立协调机制 (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协调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可由协调小组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由办公室主任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信息沟通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各部门在食品打假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和线索,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加强协调,联合行动。 (三)食品打假专刊编发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本系统食品打假的情况汇总,尽快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发《食品打假专刊》。 (四)联合督查制度。根据食品打假工作的需要,将适时组织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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