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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20010430)

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20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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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2001]7号

颁布日期:20010430  实施日期:20010430  颁布单位:公安部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请示》(陕公法发〔200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因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使用《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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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