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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持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如何处理的答复(20000712)

关于对持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如何处理的答复(200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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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00]130号

颁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京持港、澳、台地区驾驶证驾车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交车字[2000]3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施行不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持港、澳机动车驾驶证的港、澳居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可在内地驾驶机动车。
  持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台湾同胞在内地驾驶机动车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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