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持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如何处理的答复(20000712)
时间:2000-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2000]130号
颁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京持港、澳、台地区驾驶证驾车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交车字[2000]3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施行不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持港、澳机动车驾驶证的港、澳居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可在内地驾驶机动车。 持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台湾同胞在内地驾驶机动车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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