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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0517)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0517)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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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20000517  实施日期:20000517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河北、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如何依法认定和处罚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部分规定的交通违章行为的请示》(冀公交字[2002]21号)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擅自改装车辆行为处罚问题的请示》(浙公交巡[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道路执勤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辆的货箱内部尺寸、后轴钢板弹簧片数超过行驶证记载的货箱内部尺寸和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的(含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以依据《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但不滞留机动车号牌。
  二、加装防风罩、小客车车顶行李架及根据自身爱好更换倒车镜,加装大尺寸天线、灯具保护罩、增加外车身彩饰,以及加装水箱、工具箱、副油箱、备胎架等行为,尚不属《机动车登记办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处罚。对于运输特殊物品,如稻草、塑料管、家具而采取的以木棍和铁棍在车厢栏板内侧进行临时固定的措施未超载的,应视为加装可拆卸栏栅,不予处罚。
  三、《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不属于同一违章行为。对确认为驾驶员本人涂改、伪造、冒领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对不能确认的,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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