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19991126) 时间:1999-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19991126)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1999年11月26日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91126 实施日期:19991126 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来源 (一)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职工的捐款; (二)中央财政拨款;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 (五)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以利息或定向捐款为全国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基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政治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制订、修改基金管理规定; (二)筹集基金; (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 (四)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工资抚恤处。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对外宣传工作; (二)管理基金; (三)审批、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 (四)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 (五)不定期在公安部政治部内部刊物上刊登基金工作情况。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财务工作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兼管; (二)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三)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律办事,积极实现稳妥的增值,其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债券或存入国家各商业银行生利取息,购买或存放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保持本金不动,以其利息支付补助款项; (五)不定期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捐款情况和补助对象一览表; (六)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并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 捐款的接收和回报 (一)接收汇款(包括银行汇款和邮政汇款)、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或现金; (二)开具统一收据; (三)对社会上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卡。 第八条 烈士抚恤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1997年1月1日后因公殉职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公安民警的家属; (二)发放标准:10000元。 第九条 英烈子女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00年1月1日后在大专以上学校就读的所有烈士、因公牺牲和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英模的子女; (二)发放标准: 1、大专生:3000元; 2、本科生:5000元; 3、硕士生:6000元; 4、博士生:8000元; 5、博士后:10000元。 第十条 英烈抚恤慰问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和形式 1、在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的重大节日慰问活动中,向烈士、牺牲和伤残的英模家属发放慰问金。 2、公安部及政治部领导看望英烈家属时,送上慰问金。 (二)发放标准:1000至2000元。 第十一条 各种抚恤补助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由各地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根据本规定,分别填写《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审批表》和《全国公安英烈子女助学金审批表》,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全国公安英烈抚恤慰问金审批表》由承办单位填写,直接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以上各表经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作为支付各种补助金的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补助金和《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发放通知书》一并寄往被补助对象所在单位; (三)委托被补助对象所在单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代表公安部和全国百万民警,将补助金和《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发放通知书》送至被补助对象,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正式收据;慰问金可由指派人员直接送到被补助对象手中或按上述办法办理; (四)支出结算以收款单位正式收据作为依据;因补助金直接送至被补助对象手中而无法提供正式收据的,由承办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入账。 第十二条 各种抚恤补助金的发放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官兵,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构人民警察,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 上一篇:关于贯彻执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125) 下一篇: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1209)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