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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境外购买的车辆能否使用国外购车发票办理登记问题的批复(19990628)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境外购买的车辆能否使用国外购车发票办理登记问题的批复(19990628)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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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9]145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90628  实施日期:19990628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省《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购车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公交传〔1999〕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境外购买的机动车(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在办理新车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国家规定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原件,同时提供境外销售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车辆管理所审核《货物进口证明书》、发票和上述缴款书,符合规定的,按照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的规定办理新车登记。《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原件和发票、缴款书的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此复
  19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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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