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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死亡是否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的答复(19990526)已失效

关于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死亡是否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的答复(19990526)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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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9]123号
(1999年5月26日公安部公交管[1999]12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90526  实施日期:19990526  颁布单位:公安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局《关于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死亡是否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的请示》 (桂公(交管)[1999]1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指“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如果受害人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结案后死亡,事实上已使事故由轻微或一般事故转化为重大事故,因此,应当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对肇事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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