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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双排座厢式货车能否办理车辆牌照问题的复函(19990401)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双排座厢式货车能否办理车辆牌照问题的复函(19990401)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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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9]75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你办《关于双排座厢式货车的“目录”分类及上车辆牌照等问题咨询函》(卫贷办字〔1999〕第51号)收悉。现函告如下:
  按照国家机动车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已列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的国产机动车方准办理牌证。未列入“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牌证。已办理牌证的车辆,因实际工作需要加装后货厢体的,应当由车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装或改型。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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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