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古建筑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19981205)
时间:1998-01-01 00:00 来源: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 作者: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文物博发[1998]66号
颁布日期:19981205 实施日期:19981205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宗教局民宗委(局、厅);公安厅、局: 今年5月,江泽民总书记、李岚清副总理对消防工作分别作了重要指示。公安部等国家九部委、局联合组成检查组赴部分省市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国家文物局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对一些地区和直属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防火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隐患,且今年以来,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为了保护祖国文化遗产,避免文物古建筑发生火灾事故,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物、宗教管理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文物古建筑的安全。 二、各管理、使用文物古建筑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 三、认真组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各管理、使用文物古建筑的部门、单位要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整改确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加强电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各管理、使用文物古建筑的部门、单位要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对年久失修的用电线路要进行改造,杜绝超负荷运转;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煤气、石油液化气,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五、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消防设施。各管理、使用文物古建筑的部门、单位要逐步建设配齐避雷、消防供水设施,配齐消防器材,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避雷、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六、严格控制香火。凡未被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严禁烧香、点灯、烧纸。被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必须指定点灯、烧纸、烧香的地点,附近要备有灭火器材及消防供水,并设专人看管、值班巡逻。 七、各管理、使用文物古建筑的部门、单位要根据规定,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加强日常训练,提高防火、灭火技术水平,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八、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上级文物、宗教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各项消防设施的建设和制度的落实,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我国文物古建筑的安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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