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督察证件和督察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0721) 时间:1998-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督察证件和督察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0721)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1998]54号 颁布日期:19980721 实施日期:199810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督察证件和督察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8年7月21日公安机关督察证件和督察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督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保障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察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督察证件式样为54mm×85mm塑胶卡,正面印有警徽、“督察”字样和编号;背面印有持证人照片、姓名、单位、警号、制证机关名称。 第四条 督察头盔为GA98-105型警用头盔,头盔两侧标有蓝色黑体“督察”字样。 第五条 督察专用汽车和摩托车标有蓝色黑体“公安督察”字样标志,车身颜色和“公安督察”字样位置适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条 督察人员公开执行督察任务时,应着应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在警服左胸上方位置佩戴督察证件;还可佩戴头盔、 白色武装带、手套及工作包。 督察人员着便装执行督察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必要时应出示督察证件。 第七条 督察人员驾驶督察专用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八条 督察证件为督察人员专用,非督察人员不得持有和使用。 督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督察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损毁、遗失,应逐级报告发放机关,申请补发。 督察人员调离督察部门时,必须将督察证件和有关专用装备交回发放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督 | |察 | 督 察 |证 | |件 | 01-01234 |正 | |面 ---------------- ---------------- | | | 照 |督 | 片 |察 |姓名 |证 |单位 |件 | |背 |警号______ |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 ---------------- 督察头盔(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 上一篇:关于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通知(19980713) 下一篇: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19980721)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