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0707)
时间:1998-01-01 00:00 来源: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作者: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国经贸经[1998]407号
颁布日期:19980707 实施日期:19980707 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