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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地公安机关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问题的批复(19980526)已失效

关于对省、地公安机关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问题的批复(19980526)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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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治[1998]391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0526  实施日期:19980526  颁布单位:公安部

  贵州省公安厅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省、 地公安机关可否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请示》(黔公明发[1998]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 1997] 9号)关于“保安组织统一由大中城市的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公安局(分局)组建”的规定,省、自治区公安厅和地区公安处(局)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考虑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经充分调查并反复论证,对已成立的直辖市、地级市保安服务公司,原则上可以保留。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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