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19980521)已失效
时间:1998-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8]122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0521 实施日期:19980521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们关于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 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此复 1998年5月21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 上一篇: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选拔录用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19980521)
- 下一篇:关于对《关于驾车人未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无证驾驶的请示》的答复(19980525)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