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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0224)

关于执行《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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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8]2号

颁布日期:19980224  实施日期:19980204  颁布单位:公安部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8〕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没收。因此,《规定》中的“没收”是依据《条例》规定的,而不是创设的,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现继续适用。
  19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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