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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1225)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20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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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
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1225)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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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7]9号
1997年12月25日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71225  实施日期:19971225  失效日期:20040304  颁布单位:公安部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的请示》(赣公明发〔1997〕19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