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1203)
时间:1997-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7]7号
颁布日期:19971203 实施日期:19971203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奖惩权限的请示》(吉公明发[97]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在执行过程中,对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应当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如果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收容教养的决定,并与原收容教养的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1997年12月3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 上一篇: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71203)
- 下一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打印产品型号(或厂标)的通知》的通知(199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