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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1119)已失效

关于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1119)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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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7]271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71119  实施日期:19971119  颁布单位:公安部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农用运输车辆通行道路时有关问题的请示》( 鲁公交[1997]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 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五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遇《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三、农用运输车载物应当符合《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19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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