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工作“急事急办”的暂行规定(19971010)
时间:1997-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境出[1997]803号
颁布日期:19971010 实施日期:19971010 颁布单位:公安部
一、公民因下列紧急事由,需尽快出境的,可以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 3.出国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 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 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公民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除按《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紧急事由的相应证明材料。情况特别紧急,暂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事由急迫的有关材料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合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先予受理。 三、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情况特殊、 确有需要的,应在当日办结。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确保证件制作、签发的质量,方便持证人及时出境。 四、办理急件不另行收费。每本护照工本费和手续费仍分别为100元和5元人民币。 1997年10月10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