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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0625)

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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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7]4号
(1997年6月25日)
颁布日期:19970625  实施日期:1997062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金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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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